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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到2002年8月,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中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13个完成了试点任务。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当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两个文件下发后,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市立即着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要求向省政府申报试点。2002年11月,市政府相关部门先后派人到深圳等城市进行参观考察,学习取经,并向市政府领导提出我市综合执法分两步走的总体设想,首先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尔后在其他领域逐步推开,最终实现综合执法的目的。
市委、市政府领导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听取意见,反复研究,经过两届市政府班子近一年的努力,2003年8月18日,市编委正式批准下发了《关于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8月26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人员到位,9月14日,全市六个城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人员全部配齐。9月17日,我们召开大会,向全社会宣布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成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成立,是我市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实现依法治市方略的一个重要决策。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进程的决心和力度,反映了全体市民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已经开始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台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新成立的执法机构,绝不仅仅是原有人员和原来队伍的重新组合和简单翻牌,市编委于《关于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政府工作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为政府授权执法,执法职能由六项增到九项。这三点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原来所有城市管理机构最根本的改革和不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能情况
按照国务院文件确定,可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共有五个领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里将涉及建委、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六个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划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率先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执法,以后将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成熟一个划转一个,逐步实现由一个行政机关独立承担行政执法权,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
按照市编委《关于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规定,新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范围是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具体行使以下九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含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对制造社会噪声、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违规处理医疗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车辆(含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至临街建筑物前不按规定停放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